关于征求对制定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细则
及配套措施的建议的通知
(陕外协秘字[2007]01号)
各外商投资企业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于二○○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 新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建立了“产业优惠为主,区域优惠为辅”的税收优惠体系,对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原则规定。为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着力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,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,国家将制定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。为此,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,正在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制定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的建议。 新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即将制定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将对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,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。因此,请各外商投资企业认真研究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出台后出现的新情况、新特点,提出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的意见和建议,并尽快将书面意见报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。
联系人:耿义斌 电 话:029-85395729 传 真:029-85391011 E-mail: gengyb2002@126.com
二○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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